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房屋办证在哪办理
你可以去武汉市东西湖区房产管理局房管站办理。
位置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附近,乘坐地铁六号线可直达,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
武汉,简称“汉”,别称“江城”,是湖北省省会,中国中部地区最大都市及唯一的副省级城市,中国内陆地区最繁华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中心城市。
请问,武汉市武昌区房屋管理局的地址在哪里?
武汉市硚口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武胜西街1号(崇仁路)
电话:027-83785705 武汉市洪山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鲁巷卓豹路特1号
电话:027-87525408 武汉市武昌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临江大道59号武昌房地产交易大厦旁(中华路与中山路之间,靠近中山路的位置)
电话:027-88877505 武汉市东西湖区房产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
电话:027-83892979 武汉市新洲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邾城街衡州大道
电话:027-89357318 武汉市蔡甸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汉阳大街运铎公园附近
电话:027-84943103 武汉市汉南区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汉南大道纱帽公园附近
电话:027-84851353 武汉市房产局劳动服务公司 地址:武汉市 汉口青岛路15号
电话:027-82814013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 地址:武汉市高雄路166号(靠近香港路)
电话:027-85482100 江夏区房产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富丽豪庭与广电宿舍小区之间)电话:027-81813222 汉阳区房产局房管站 地址:武汉市拦江路138号(南城社区旁)
如何上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查房产是否备案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会在合同上盖一个登记备案章,上面的号码即为合同登记备案号。您既可登陆武汉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也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房管局了解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您的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种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您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第二种可能是您将合同编号当做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您应该了解的是:商品房购房合同第一页的合同编号并不是合同登记备案号,购房者上网查询时应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章上显示的号码,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查询失败的情况。
武汉市房管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武汉市房管局咨询电话是:027-85482100
武汉市房管局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武汉市房管局邮编为:430015。
武汉市房管局下设机构为:
一、住房保障管理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
二、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综合协调全局政务、事务和服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
扩展资料:
武汉市房管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县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 房屋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人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建、扩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约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须提交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三)购买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交付凭证和交易契约;
(四)房屋灭失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灭失的证明;
(五)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设定他项权利的协议书;以已受限制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还应当提交允许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材料;以房屋设定的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变更或者终止他项权利的协议书。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测丈费。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登记的申请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灭失之日起90日以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以内。不能按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请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管理局对于证件齐全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以内办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
(四)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的。第十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定期进行验证,发现权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予以更正或者撤销。第十五条 因所有权权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等原因,造成无人管理又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人民法院指定房地产经营单位代管的房屋,按照直管公房管理。第十六条 代管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的,代管单位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对代管房屋主张所有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代管,并由代管单位与合法权利人进行经济结算。
代管期满,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满一年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人民法院以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三章 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