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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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告诉你一个好消息,8月份的时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月,提高到了5000元/月。
而新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但是为了让纳税人提前享受到这个福利,从2018年10月1号到12月31号开始过渡执行新的税率。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开始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交税了。
是不是很激动?以后工资不要交那么多税了,想想就是开心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呢?我们来我们来具体的说说。
新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纳税人是通过,工资,薪金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只要按新的起征点5000元/月开始计算,套用税率表就可以了。
个人所得税率表:
新税率执行之后,不同收入群体减税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好了,现在我在举列说明新版个税的计算方法:
案例一:
王小二在2018年10月份的工资是8000元,并且没有其他额外的收入,社保和其他要扣除的项目一起是1500元,那么,王小二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由新版税法可知道,在新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以扣除额外的费用才计算,所以新版税法的应该应纳税额是这样计算的:
应纳税额所得额 = 工资 - 起征点- 社保公积金等扣除金额
其中,王小二的应纳税额所得额 = 8000 - 5000 - 1500 = 1500 那么,王小二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工资是1500,符合1级税收的标准,税率为3%。
所以,王小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 X 3% = 45元
案例二:赵四在2018年11月的工资为17000,没有其他的收入,社保和其他要扣除的费用为3500,那么,王小二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其中,赵四的应纳税额所得额 = 17000 - 5000 - 3500 = 8500 那么,赵四的个人所得税符合2级税率,10%。
所以,赵四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8500 X 10% - 210 =640
· 劳务报酬,稿费收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
如果纳税人是劳务报酬,稿费收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那么,这些在新版税法中做了调整,所得收入可以减少20%的费用的余额作为收入额,如果是稿费收入所得,则可以按所得收入的70%来计算。
可以说是大福利了,对于自由职业者,可能国家在鼓励知识服务的劳动者的发展吧。我来举个例子说明,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小美是自由撰稿人,在2018年12月份的稿费收入为9000元,那么,小美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其中,小美的应纳税额所得额 = 9000 X 70% = 6300元
那么,小美的个人所得税符合2级税率,10%。
所以,小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6300 X 10% - 210 = 420元
· 个体工商经营所得
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收入个人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那么,个税的计算方法也是按5000元/月为起征点,扣除基本的费用来计算的。同时,也适用经营所得税率的计算表,如下图。
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季度来算的,所以对于这样部分人,前三季度,也就是1月1日到9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老版税法来算的,即起征点还是为3500元;对于第四季度,也就是10月1日到12月31日,就按照新版的税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即起征点为5000元/月,还可扣除一些其他的部分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里就不在举例说明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难,但是容易出错,大家只要小心不出错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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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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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