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如何防止(谨防保险诈骗)

周渝民夫妻被保险经纪人诈骗,如今诈骗乱象层出,怎么避免踩坑?

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电子信息也十分发达,虽然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之处,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隐患。最近周渝民夫妻被保险经纪人诈骗,当听到该消息是很多网友认为现在诈骗乱象层次不穷,真是让人防不胜防。那么面对这样的事情,到底该如何避免踩坑呢?

1、保持自我学习和了解的态度。现在社会发展速度和变化速度是极快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不断的学习和了解新的世界,这样才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其中的含义,并且避免受骗。因为现在网络上很多诈骗犯会通过网络的方式来实施诈骗行为,而他们最惯用的方式就是先夺取个人信任,当完全信任之后就开始采取诈骗。

2、多了解诈骗分子的骗术以及套路。其实看过很多诈骗的案例之后,你会发现他们诈骗的方式并不是什么稀奇古怪的方式,都是一些很老套的。可同样还是可以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是因为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于诈骗案例并不了解,因为很少去关注。其次,现在人们压力过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没有多少人可以倾诉自己的苦难,那么网络就成为唯一渠道。而骗子也抓住了人性的心理,当取得真正信任时,自然也就很容易导致受骗。

3、不要轻易相信他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并不难,但是想要看清一个人的人性是最难的。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当中,都不要随便轻易相信任何一个人,除此之外,你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问题,或者是你就是那个幸运儿。还有一些诈骗人员会让你出示一些你的个人信息,或者是让你输入二维码,或者是扫微信,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拒绝。

买保险要怎么才能不被骗

想要买保险不被骗,首先肯定得对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对保险不太熟悉的小伙伴,记得先阅读一下这篇文章: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

除了对保险有充分的了解,我们还要懂的分辨保险常见的坑,这样才能避免买保险时被骗!首先买保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读懂保险合同上的相关条款,看看是否与代理人介绍的一致。不少缺乏职业道德的代理人为了冲业绩,在为我们介绍保险的时候,有些话可能会和保险合同条款所述的内容不一致,从而对我们造成误导,影响我们的判断。

因此能看懂保险条款再买保险是一件很关键的事,不会的小伙伴也不用担心,学姐已经帮大家做好功课了,记得看一看:教你辨别保险合同那些坑!

除了要读懂合同保险,我们还要谨慎购买一些号称“一张保单搞定所有”的保险。因为这些看似“大而全”的保险,其保障的内容看似很多,但是都不精,保额也不足,等风险来临之时这种保险往往发挥不出多大的作用,给我们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最后学姐提醒一下大家,买保险想不被骗,一定要先分析清楚自身的需求,看看产品适不适合自己再去决定。当然学会辨别保险的坑也很重要,因为篇幅的原因学姐就不一一介绍了,相关内容学姐已经整理到这篇文章,大家记得看一看:【保险】哪个好,怎么买划算,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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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防欺诈对策是什么

1、加强防治上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首先,应加强有关国内立法。目前,我国虽然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防治保险欺诈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给有关部门处理海上保险欺诈案件带来诸多不便。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有法可依。?其次,应加快制定有关的国际性决议或国际化约。目前,由于国际上对如何防治海上保险欺诈认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因而合作不,协调打击不得调力,使得海上保险欺诈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作为一个航运大国和海上保险欺诈的受害国,应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尽量与世界其他国家取得一致认识,促使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国际公约早日出台。最后,应加强司法,改变过去些地方对海上保险欺诈未遂案件无人追究,对海上保险诈骗犯通缉不力、引渡不畅,以及“以民代刑”的情况。建议国际刑警组织将打击海上保险犯罪列为国际合作项目,不管这类诈骗犯在哪国出现,都能迅速抓获,并尽可能引渡或移交受害方所在国处理。备国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应互相配合,及时、严厉打击海上保险欺诈犯罪,依法严惩欺诈者,此外,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而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也应依法予以惩处。?

2、设立防治海上保险欺诈的专门机构?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国际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在国内外有关部门内建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已成为必要。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机构都成立了专门机构从事反欺诈工作。他们有涉及或涉嫌欺诈的船舶和人员的详细材料,可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并且可提供鉴别文件、查验船舶、调查追踪、受害授助等各项服务,受到各国的欢迎。有此国家也建立了反欺诈的专门机构,对于防止受害、减少损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加拿大1973年成立保险犯罪防范局后,每年拒赔的欺诈性索赔达500万加元。挪威的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建有中央索赔资料基地,每年大约接受70万件保险查询。它还举办反保险欺诈研讨班,介绍破获欺诈案件的成功经验,推广防范欺诈和调查的方法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0)。有鉴于此,我国也应建立类似的反欺诈机构,担负起研究反欺诈的对策,制定反欺诈的规章制度,进行反欺诈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收集和传递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缉捕案犯等任务。实路证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围的防治欺诈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反欺诈斗争。?

3、落实被害预防的各项措施?针对海上保险欺诈多与受害人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低下有关的特点,应在提高各有关方面的自身防范能力,落实各项被害预防措施上下功夫。?第一,加强宣传教育,使从业人员提高法制观念,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警惕不够,是海上保险欺诈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使其增强法制观念,住址履行岗位责任制。同时,定期组织专题讲座,介绍海上保险欺诈的最新动态,预防和制止海上保险欺诈的绝对值中、技术手段及补求措施等,使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增强忧患意识,防止上当受骗。?第二,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咒的业务素质和防欺诈的知识水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从业人员不断增加,一些人不注意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许多欺诈案件都是在他们不知道、不熟悉、不会处理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保险业要加强企业管理,切实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配备专职人统一按排和管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制定业务学习计划,坚持业务学习制度,经常通报业务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从业人员熟悉航海贸易和海上保险业务知识,提高识骗和防骗能力。?第三,从具体工作入手,把好每一道关口,落实各项防欺诈措施,如:?(1)合理设计保险单?合理设计保险单,是防止欺诈、减少损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不减少业务的情况下,建设保险公司坚持较严格的船龄和般级条款,对不符合船龄、船级标准的船舶不予承保。同时,要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比如,明确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畜意恶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等等。此外,还要考虑制定精密的对待索赔的办法。?(2)重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调查和保险标的核实工作?掌握和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认真核实保险标的的资料,是防止海上保险重要一环。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递交的投保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投保人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围绕保险标的的各种证明材料,详细询影响保险效益的各川情况。在同意给予承保前,要确保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进行综合性的调查与核实。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了解其资产状况、组成人员状况、业务状况、以往的保险赔偿情况等,特别要警惕单船公司、皮包公司;对船舶,要了解船东、承租人、代理人、船籍、船级、船龄、船舶的价值等情况;对货物,要了解货主、货物类型、货物价值、货运按排人、货物存放情况等。调查的途径除了询问投保人外,还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调查局、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委员会、劳埃德航运问讯处等进行查询。?(3)尽可能地掌握保险标的的动态?在海上保险中,尽管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始终未掌握在保险人手中,但是,为了及时发现诈骗迹象,制止可能的诈骗的发生,保险人应尽可能地随时掌握载货船舶的动态,对与计划和日期不符的运行应立即予以查询。如果船、货逾期未到目的港,应提高警惕,待其到港后,可通过当地保险代理人询问,或通过各种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制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4)迅速、准确地进行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及时取证、准确评估、正确处理,使欺诈者受应有的惩罚,对其他企图进行海上保险欺诈者就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欺诈的发生。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作法是,当投保人就标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如果有欺诈嫌疑,保险人应通过有关机构立即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搜集证据;派人出国调查处理;委托国外律师起诉对方欺诈;通过法律进行诉前和诉讼保全;请示当地警示方协助;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司法管辖权等。如有可能,在给予欺诈者严厉经济制裁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海上保险欺诈活动。罪犯的成功检控永远都是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外,改革国际贸易程序,减少贸易环节的漏洞;配备和运用先进的技术设施,从硬件上提供保障等,也是被害预防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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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 《仁慈的消失 》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 ,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 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 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为4345 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业劳动者的 10%左右;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3这种情形下比较容易诱发那种事后骗保的情况,当人们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基本的保障作支撑,他们走上欺诈道路的机率大大会提升。

2.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现象带给我们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害。更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给善意的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提高,损害其利益,更为严重的话会使其退出保险市场。这里要说下资讯不对称原理,在保险欺诈中可以解释为“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资讯不对称。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 而买者不知道。 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 买者虽然无法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 但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水平价格支付,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等等,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 这个过程为逆向选择。 4 这在保险欺诈中是同样的道理,善意的投保人相当于旧车市场上的好车,而恶意欺诈的投保人就相当于旧车, 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善意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

2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存在投保人欺诈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其保费。保险公司在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下采取欺诈方式以争取在市场中最大的优势,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诚信的内在动力。近些年来,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骗取投保人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信誉是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3.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笔者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及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3.1 针对保险人欺诈进行的防范对策。

1从国家巨集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资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巨集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资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 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 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执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 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3.2 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1对全体社会成员加强法制宣传,争取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援。保险欺诈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欺诈赔款最终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分摊到所有消费该险种的保险消费者身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损失转嫁给广大的保户。这意味着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是损害众多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我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让人们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

2对保险代理人而言,要明确其社会职责,必要时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虽然,我国在保险代理人方面对其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法律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制度。但是,现实中的保险代理人大多都是 *** 保险代理人,仅仅把此种工作当做是额外赚钱的一个途径, 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此类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他们在利益的驱使和社会压力的双重压迫之下,很容易产生与投保人一起骗取保险金的念头。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培训,制定些规范其行为的具体措施,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以促进保险代理人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使他们认可自己做的事情,并且有信心认为通过这个事业可以让其有更好的发展,这样可以减少他们那种不好的投机心理。

我想问一下汽车保险诈骗如何预防

1、加大车险条款的宣传力度;

2、强化接报案的管理;

3、加强第一现场查勘;

4、加强调查取证工作;

5、严格规范赔款支付环节;

6、强化内控制度及流程。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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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理赔过程中的保险欺诈行为

主要通过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防范理赔过程中的保险欺诈行为。

完善理赔流程,建立理赔信息社会共享机制。

对于小额的赔款应积极与其他网络平台进行沟通,对于大额的赔款要求客户提交纸质理赔资料。革新定损理赔管理,利用物联网、AI及图像识别等新技术,实现保险智能化定损、数字化核赔、自动化处理、高效化理赔。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共同构建一个保户信用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编制骗赔行为人黑名单,对黑名单人员的投保进行加费或拒保。

其次,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统一的理赔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对接,保险公司通过系统输入客户信息,就可以识别客户是否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取赔款,从而防止一案多赔的发生。

另外,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建立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参与的全国性的反欺诈组织,系统收集保险赔款欺诈案例,建立保险赔款欺诈案例库,从而增强欺诈手法识别能力。

规范与调查公司的合作,自建理赔服务中心

为了防止调查公司和客户合谋骗取保险金,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完善合作机制,尽量与多家调查公司合作,对于需要调查的理赔案件采取随机分派的方式。定期将几家调查公司获得的报酬进行比较,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有报酬特别高的异常情况。对于有欺诈行为的调查公司及时上报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对于品质高、信誉好的调查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达成战略联盟,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同时,为了从根本上降低客户骗赔空间,有效杜绝重复理赔、虚假理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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