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执行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执行情况怎么填)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3.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预缴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对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016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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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支出优惠政策,说明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这意味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升级版”加计扣除政策即将在10月份落地,而且优惠再度“加码”,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从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这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简而言之,就是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

通过具体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按照今年的新政策,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成本,按照200万元扣除,也就是通过加倍“放大”扣除额,大幅减少应纳所得税,这无疑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真金白银”式优惠政策。

一系列数据充分说明了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由726亿元提升至3600亿元。与此相对应,则是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经费从2015年的1.42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44万亿元。

成为世界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今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政,预计可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可以说,加计扣除政策有效激发了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和创新活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2政策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研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法律主观: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新规定,按规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兑现。在汇算清缴开始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研发费加计扣除执行口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汇算清缴期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程序、扣除范围等与往年有变化,企业需关注政策执行口径,掌握操作要点,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规避风险。重大利好:明确多个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要求“切实在2017年1月1日~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明确了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利好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政策导向重大利好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在政策执行口径的导向上明显有利于企业,特别凸显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能,提出“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事实上,作为征税实施机关的税务机关不仅应该依法征税,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法规的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也是其职能之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彰显了依法治税的理念。既往涉税问题不影响加计扣除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企业之前涉税问题,应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要法律责任包括:(1)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2)涉嫌偷逃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再次强调“3年”追溯享受期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再次强调,“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以及财税〔2015〕119号文件均未明确“未及时”的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原因可能错综复杂,包括税企双方的主观、客观原因,相关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观原因等,如何界定,后续实操中需要明确。即使适用口径宽松,但是从企业财务和现金管理的角度来看,尽早享受税收优惠更为有利,主要表现在:(1)减少资金占用,节约现金流压力;(2)防范后续追溯享受面临的潜在税企争议,以及后续引发的涉税法律风险。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解决”企业诉求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良好的征纳关系和较高的企业税法遵从度,既来自于完善的税法、规范的执法,又来自于税企之间积极有效的互动。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如何落实上述纳税人的权力,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给了较为具体的对策,要求10日内解决。当然,何为“解决”,标准如何界定,会成为后续执行中一个潜在的争议点。企业应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反复强调,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的实体、程序作出新的规定,而应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然减少了审核程序,扩大了费用范围,但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加强该项优惠政策的优惠管理,并明确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应当从完善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等方面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危机化解能力。创新企业:掌握四个实操要点与2008年发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作了较大调整,包括受益范围扩大、简化归集核算管理和追溯享受等。相关创新企业应关注如下实务操作建议,以便享受政策便利、减少涉税风险。了解申报程序,充分准备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根据该规定,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请科委鉴定;科委通过之后,企业报送资料至主管税局机关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扣除,也即科委鉴定是前置性和必经程序。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根据该规定,科委鉴定不再作为前置性环节,由企业直接将申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有异议可转请地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建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加计扣除申报无须再通过科委鉴定,减少了审核程序,对企业来讲是一大利好,但也导致许多企业面临不确定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困惑。因此,企业应当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通过设置完善的立项、预算、审批、决算等对研发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准备完善的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企业需准备资料整理如下(见图表)。合理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于人员人工费用取消了“在职”的要求,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符合企业对研发灵活性的要求。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三)款第4项明确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其中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费用分配说明能够更精准地说明企业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的产生过程,在适应企业研发多样性的基础上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建议:1.完善对研发人员的管理。企业可根据规模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门,或确定研发项目组成员,留存相关的审批设立文件备查。2.编制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1)若科技人员同期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应当根据参与各个项目的工时编制工时分配表,将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的工时合理分配,并留存工时分配表备查。(2)若科技人员并非专门从事研发的人员,同时承担生产或其他岗位工作,或某项目研发周期较短,应当编制工时分配表,根据该科技人员每月实际从事研发的时间按月汇总,从而合理归集该部分人员人工费用。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研发领料单、审批单等辅助核算财税〔2015〕119号文件扩大了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范围,取消“专门”的限制。但同时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践中,税务机关在企业可加计扣除费用进行核查时,若企业在“直接投入、折旧”等方面的费用过高,特别是占据总的材料成本及总的折旧金额比例过高时,会要求企业出具说明。建议: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生产用和研发用,编制领料单和审批单进行辅助核算。研发费用分配比例随意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入、人员人工等均会涉及此类问题。若企业单纯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为分配比例而没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很难通过检查,而审批单的设置能较好地说明分配比例的设定,为研发费用再分配提供较强的数据支撑。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财税〔2015〕119号文件从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建议: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财税〔2015〕119号文件附件包含了辅助账的样表,给企业以参考,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留存备查。具体流程包括:设立符合企业自身研发需求的科目与完备的凭证体系→收集原始资料(包括研发费用明细账、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有效凭证等)→分项目、分年度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有效凭证和辅助账进行比对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