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预缴研发费用(研发费用预提)

企业的研发费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忘记加计扣除了,可以在四季度预缴时在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研发费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忘记加计扣除了,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四季度预缴时不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所得税扣除规定

一、正面回答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分析详情

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三、研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请问符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如何申报享受该优惠?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因此,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时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可以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情况选择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多问题可找答税

季度本身需要预缴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后不需要账务怎么处理

所得税费用不能在企业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的,只能税后扣除。所以季度预缴的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时不在税前扣除,根据汇算结果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再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才是应补或者应退的所得税额。预缴所得税,在年度汇算表的第34行,你仔细看下。2、所果当年少计提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金),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何帮助企业在三季度就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从2022年起,企业可以在每年10月申报期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把2021年10月提前享受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举措转化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科技创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专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针对性强、含金量高、效果明显。企业研发投入越多,减税就越多,对鼓励企业持续加强研发具有“四两拨千斤”作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冲经济下行压力和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先后将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科技创新注入新动能。

之前,企业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市场主体投入研发,2021年10月,国家首次允许企业10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相当于让企业提前至少3个月享受了全年四分之三的优惠。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将此项政策长期化、制度化。

公告明确,与2021年规定相比,2022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时点和办理方式没有变化。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为提升政策享受便利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预缴申报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