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多少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所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研发费支出占比是按三年合计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与三年合计销售收入的占比来计算的。

科学是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扩展资料:

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2008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很优惠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研发费用

高企研发费用占收入比多少

一、正面回答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是: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du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分析详情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总额的比值,这计算的是近三年总额的比值,如果有其中一年不达标而总额比值达标也是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付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税前研发费用归集的差异

1、人员人工费用。高新申报的研发费用归集中指的企业科技人员,要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其中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加计扣除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

2、部分研发活动。高新包括部分研发活动,指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加计扣除不包括;

3、经营租赁费用,高新包括研发使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均可进行归集,比如厂房。加计扣除也包括。但只允许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

法律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如下:

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需要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满足一定标准才可以符合条件: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