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底是50%还是75%)

如何通俗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补充资料:

一、比如你本年度利润100万元,研发费开支40万元,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175%是=40*75%=30万元,那么计算所得税就是100万元-30万元=70万元,按照70万元计算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是非居民企业。

2.是核定征收企业。

3.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三、现状问题

1.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2.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3.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没有盈利的企业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

不可以的哦,下面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误区,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四: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五: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需要做账报税找鑫瑞蓝天,价格实惠 ,很高兴为你解答。

研发费用原材料不能加计扣除

一、正面回答

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此操作,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自研自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

二、分析详情

研发活动,指的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当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由此,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是针对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开展的活动。

三、哪些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加计扣除吗

  税收中所称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为两种情形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法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鉴于企业所得税先预缴再汇算清缴的特殊缴税方式,能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就成了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第一次争议

  在以往,对于预缴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尚无争议.时至2015年4月,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2015年31号公告")的发布,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

  但,由于当时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而"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该项规定在2015年度依然有效.因此,对于发生的研发费用,仍然是按预缴所得税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而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规定执行,此争议在2015年度也就自然平息了.

  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第二次争议

  从2016年度开始,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问题,再次摆在了征纳双方面前,第二次争议也就再次自然产生了.

近日,流传甚广的"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误区"这一"误区论"更是将此问题推向了风尖浪口.持"误区论"观点的主要理由仍是:根据2015年31号公告,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指出,纳税可以在预缴时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所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取代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也没有"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

  不得不说,在没有与之相反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该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

  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辨析

  如前文所述,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确是没有规定"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同时也没有作出"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因此,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然废止了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却并不代表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就一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因而,能支持"误区论"即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理由,仍然只有在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31号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栏次这一项依据.而针对这行内容,在2015年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的依据已在前文阐述,那么,自2016年开始的年中季(月)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呢?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税法规定,专门制发了税收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并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归纳、细化与明确后,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作为附件1,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

  至此,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办理包括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在内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可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在次年5月底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及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履行备案手续,并在10年内妥善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级税收政策对于"预缴所得税时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所作的唯一的、有效的、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