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贷款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相当于抵押了当事人的实物资产,给当事人一笔钱,然后当事人分期还本付息以保证当事人实物资产的使用权,是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根据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的卖方是设备供应商,交易过程中一般包括三方:出租方、承租方、供应商。售后回租的卖方是客户本身,交易过程中的供应商变成了承租方自身;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当时承租人当时出售的那个动产或不动产,也就是承租人将自己的一个动产或不动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来。而一般的融资租赁这里的租赁标的物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行购置再出租给承租人的。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如下:

1、特点不同

融资租赁因其业务拓展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具有机构少、人员精、成本低等显著特点,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有着存款利息高和实时、方便、快捷、成本低、功能丰富的24小时服务的特点,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喜爱,其自身数目也会迅速增长,成为未来企业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2、优势不同

融资租赁无时空限制,有利于扩大客户群体。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具有3A特点,即能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既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质客户,又能主动扩大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服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于一般的营业网点难以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服务。

利用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和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客户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网上买卖股票、债券等,网上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3、服务对象不同

个人融资租赁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完成实时查询、转账、网上支付和汇款功能。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的业务触角直接伸展到个人客户的家庭PC桌面上.方便使用,真正体现了家庭银行的风采。

融资性售后回租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企事业组织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实时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及时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上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4、功能不同

融资租赁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回租

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拓展资料

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曾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