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行政法规么)

银行本票由谁签发

法律分析: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以定额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1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按国家规定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使用收费票据,并作为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收费票据是财政、物价、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收费票据分为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

通用收费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具有特定格式,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卫生、交警、教育等部门使用的专用收费票据。按其是否有面值,分为定额专用收费票据和非定额专用收费票据。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收费票据。第六条 市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领收费票据或受省财政厅委托指定企业印制收费票据,票头均统一套印省财政部门收费票据专用章。

承印收费票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委托书的要求印制票据,并要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收费票据的资格。第七条 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的收费单位,必须是经有权机构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领取。

申领收费票据,必须先办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申领《准购证》必须凭单位成立的批文、单位介绍信、有关的收费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

已纳入市收费局统一征收渠道的收费单位凭《准购证》向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银行)申领各类收费票据;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凭《准购证》向市财政局申领各类收费票据。

未纳入市收费局统一征收渠道的收费单位凭《准购证》直接向财政部门申领各类收费票据。

申领的收费票据和《准购证》核收工本费。第八条 收费单位因业务需要,需申请使用新版专用收费票据,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收费文件、拟制票样、申请使用数量等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印制或委托我市印制。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票据管理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发台帐,完善签领手续,按月登记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各收费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申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县(市)区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第十条 收费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应将票据交回市收费局定点收费处或财政部门调换,不得自行销毁。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终止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将剩余的收费票据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擅自销毁、转让或出售。第十二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保存年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有使用时间限制的收费票据应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销毁。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遗失时,遗失票据的单位应在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同时,在《福建日报》和《福州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注明遗失票据的种类和编号,并声明作废。同时遗失票据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各收费单位申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采取按月以旧换新的核销制度,财政部门每年进行收费票据的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票据使用是否合法,有无超范围使用票据;

2、票据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替代使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4、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

5、其他与收费票据管理有关的内容。

不得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均规定了失票人挂失止付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

如《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簦章。

同时《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依据以上规定,显然可以认为不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就不产生失票人期望的止付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