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湘府办发[2015]第5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5日

湖南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2015年1月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湘发改能源[2015]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15年底,现役机组中已有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号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机组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同步建成了超低排放设施,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超低排放水平。根据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行动计划》“提速扩围”,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1、现役机组。到2018年底,我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中长株潭地区机组到2020年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到2017年底,65蒸吨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在建和新建机组。全省在建和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全省在建和新建供热机组及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30万千瓦级供热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60万千瓦级机组不高于303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工作任务

1、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机组要按时间要求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将我省原计划2020年前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提前至2018年底前总体完成,即现役的具备改造条件的21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1)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060万千瓦;37台机组需按照时间计划表 (见附件2)完成节能改造,改造机组容量约1684万千瓦。鼓励企业对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通过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对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符合淘汰条件的,企业应实施自主淘汰;供电煤耗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标准煤/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应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自备电厂火电机组和小火电燃煤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优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等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的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列入淘汰机组方案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但需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4、规范超低排放监测实施和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完成后,必须按照《规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RT75-2007)有关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确保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必须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政策措施

1、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111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通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样享受电价补贴。

2、给予发电量奖励。根据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每台机奖励不低于100发电利用小时数,在电力调度方面优先安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发电,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

3、实行排污费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要求,燃煤发电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4、加大财政支持和排污权交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升级改造机组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环保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进行交易或回购。

5、关于超低排放认定和节能指标认定。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并通过168小时运行后,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超低排放效果和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认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推进各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认定工作,落实排污费减免政策,加强火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负责推进燃煤火电机组的节能改造和认定工作, 落实电价补贴,机组淘汰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落实对超低排放机组发电的优先调度和发电量的奖励。

各地和各燃煤电力企业是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编制改造计划方案,明确升级改造时间,于2016年3月底前将改造方案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并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对没有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已享受超低排放优惠政策但实际运行效果未稳定达到的,向社会通报,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予以处罚。

(三)严格考核

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工作方案对各燃煤发电企业“提速扩围”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

化学元素周期表背诵口诀

如下:

第一个周期:氢氦(轻咳\侵害)即背诵它很轻松。

第二周期:锂铍硼碳 氮氧氟氖(狸皮捧炭 蛋养弗奶):前一句是用狐狸皮捧木炭,后一句是说凡是从蛋里养的 都不吃奶。

第三周期:钠镁铝硅磷硫氯氩(拉美旅归,林柳路呀):一个人从拉丁美洲旅行回来,道路上有很多柳树

第四周期:钾钙钪钛钒铬锰铁钴镍铜锌镓锗砷硒溴氪(贾盖扛袋烦搁猛,铁箍捏从新家者,身洗臭壳):名字叫贾盖的人扛袋子心里烦,搁在地上很猛,铁箍是从新来的人那里捏来的,从身上洗去臭壳吧。

具体读法:

01号元素:氢[化学符号]H,读qīng

第02号元素:氦[化学符号]He,读hài

第03号元素:锂[化学符号]Li,读lǐ

第04号元素:铍[化学符号]Be,读pí

第05号元素:硼[化学符号]B,读péng

第06号元素:碳[化学符号]C,读tàn

第07号元素:氮[化学符号]N,读dàn

第08号元素:氧[化学符号]O,读yǎng

第09号元素:氟[化学符号]F,读fú

第10号元素:氖[化学符号]Ne,读nǎi

第11号元素:钠[化学符号]Na,读nà

第12号元素:镁[化学符号]Mg,读měi

第13号元素:铝[化学符号]Al,读lǚ

第14号元素:硅[化学符号]Si,读guī

第15号元素:磷[化学符号]P,读lín

第16号元素:硫[化学符号]S,读liú

第17号元素:氯[化学符号]Cl,读lǜ

第18号元素:氩[化学符号]Ar,A,读yà

第19号元素:钾[化学符号]K,读jiǎ

第20号元素:钙[化学符号]Ca,读gài

第21号元素:钪[化学符号]Sc,读kàng

第22号元素:钛[化学符号]Ti,读tài

第23号元素:钒[化学符号]V,读fán

第24号元素:铬[化学符号]Cr,读gè

第25号元素:锰[化学符号]Mn,读měng

第26号元素:铁[化学符号]Fe,读tiě

第27号元素:钴[化学符号]Co,读gǔ

第28号元素:镍[化学符号]Ni,读niè

第29号元素:铜[化学符号]Cu,读tóng

第30号元素:锌[化学符号]Zn,读xīn

第31号元素:镓[化学符号]Ga,读jiā

第32号元素:锗[化学符号]Ge,读zhě

第33号元素:砷[化学符号]As,读shēn

第34号元素:硒[化学符号]Se,读xī

第35号元素:溴[化学符号]Br,读xiù

第36号元素:氪[化学符号]Kr,读kè

第37号元素:铷[化学符号]Rb,读rú

第38号元素:锶[化学符号]Sr,读sī

第39号元素:钇[化学符号]Y,读yǐ

第40号元素:锆[化学符号]Zr,读gào

第41号元素:铌[化学符号]Nb,读ní

第42号元素:钼[化学符号]Mo,读mù

第43号元素:碍[化学符号]Tc,读dé

第44号元素:钌[化学符号]Ru,读liǎo

第45号元素:铑[化学符号]Rh,读lǎo

第46号元素:钯[化学符号]Pd,读bǎ

第47号元素:银[化学符号]Ag,读yín

第48号元素:镉[化学符号]Cd,读gé

第49号元素:铟[化学符号]In,读yīn

第50号元素:锡[化学符号]Sn,读xī

第51号元素:锑[化学符号]Sb,读tī

第52号元素:碲[化学符号]Te,读dì

第53号元素:碘[化学符号]I,读diǎn

第54号元素:氙[化学符号]Xe,读xiān

第55号元素:铯[化学符号]Cs,读sè

第56号元素:钡[化学符号]Ba,读bèi

第57号元素:镧[化学符号]La,读lán

第58号元素:铈[化学符号]Ce,读shì

第59号元素:镨[化学符号]Pr,读pǔ

第60号元素:钕[化学符号]Nd,读nǚ

第61号元素:钷[化学符号]Pm,读pǒ

第62号元素:钐[化学符号]Sm,读shān

第63号元素:铕[化学符号]Eu,读yǒu

第64号元素:钆[化学符号]Gd,读gá

第65号元素:铽[化学符号]Tb,读tè

第66号元素:镝[化学符号]Dy,读dī

第67号元素:钬[化学符号]Ho,读huǒ

第68号元素:铒[化学符号]Er,读ěr

第69号元素:铥[化学符号]Tm,读diū

第70号元素:镱[化学符号]Yb,读yì

第71号元素:镥[化学符号]Lu,读lǔ

第72号元素:铪[化学符号]Hf,读hā

第73号元素:钽[化学符号]Ta,读tǎn

第74号元素:钨[化学符号]W,读wū

第75号元素:铼[化学符号]Re,读lái

第76号元素:锇[化学符号]Os,读é

第77号元素:铱[化学符号]Ir,读yī

第78号元素:铂[化学符号]Pt,读bó

第79号元素:金[化学符号]Au,读jīn

第80号元素:汞[化学符号]Hg,读gǒng

第81号元素:铊[化学符号]Tl,读tā

第82号元素:铅[化学符号]Pb,读qiān

第83号元素:铋[化学符号]Bi,读bì

第84号元素:钋[化学符号]Po,读pō

第85号元素:砹[化学符号]At,读ài

第86号元素:氡[化学符号]Rn,读dōng

第87号元素:钫[化学符号]Fr,读fāng

第88号元素:镭[化学符号]Ra,读léi

第89号元素:锕[化学符号]Ac,读ā

第90号元素:钍[化学符号]Th,读tǔ

第91号元素:镤[化学符号]Pa,读pú

第92号元素:铀[化学符号]U,读yóu

第93号元素:镎[化学符号]Np,读ná

第94号元素:钚[化学符号]Pu,读(bù

第95号元素:镅[化学符号]Am,读méi

第96号元素:锔[化学符号]Cm,读jū

第97号元素:锫[化学符号]Bk,读péi

第98号元素:锎[化学符号]Cf,读kāi

第99号元素:锿[化学符号]Es,读āi

第100号元素:镄[化学符号]Fm,读fèi

第101号元素:钔[化学符号]Md,读mén

第102号元素:锘[化学符号]No,读nuò

第103号元素:铹[化学符号]Lw,读láo

第104号元素:鐪[化学符号]Rf,读

第105号元素:钅杜[化学符号]Db,读dù

第106号元素:钅喜[化学符号]Sg,读xǐ

第107号元素:钅波[化学符号]Bh,读bō

第108号元素:钅黑[化学符号]Hs,读hēi

第109号元素:钅麦[化学符号]Mt,读mài

第110号元素:鐽[化学符号]Ds,读dá

第111号元素:钅仑[化学符号]Rg,读lún

第58号元素铈的价电子层结构不是4f26s2,而是4f15d16s2

这是用薛定谔方程推出来的排布式 长周期元素有很多不能用短周期价电子的书写方式的!!

有谁能提供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原文件(包括8个相关附件)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5年05月17日 09:43

政府令第58号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3月30日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林书

二○○四年六月九日

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等4市征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0]385号文)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用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市辖区,市辖区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荣县、富顺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统一征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粮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

第五条 征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拟征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

第七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冻结办理房屋改、扩、建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面积、地类和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幅员面积、地类进行测绘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九条 征用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举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面积、类别和征用土地面积、类别,在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已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且已发生变化的需进行修补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城镇地籍测量。

征用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准。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以市、县(区)统计、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对被征土地上一年年产值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准,不使用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

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倍数计算。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附件3)、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附件4)、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附件5)、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件6)执行。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由市人民政府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块成片种植一种或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不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的最高限价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的,依法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其财产涉及债权、债务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用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 正住户口在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 依法履行缴纳税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每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市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劳动力安置数为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专款用于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市辖区内人均高于10000元的按实计算;人均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差额首先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被征用其他土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弥补,若还不足,由征地单位补齐。荣县、富顺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保底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一定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清单。

第三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单位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作养老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地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000至1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领取期限内拒不领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采取下列两种形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一律不实行自拆自建。

一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内的,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2倍,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2.5倍予以货币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荣县、富顺县货币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自行购房的,凭购房协议由征地单位用货币安置费代被拆迁户支付购房款 ,若有节余,直接付给被拆迁户。若被拆迁户在征地农转非时已购房,可持房屋产权证明,经核实后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将货币安置费付给被拆迁户。

二住房安置。征地单位或征地单位委托有关业主按规划统一建设动迁安置房,与被拆迁户进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人可置换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家庭成员1至2人的被拆迁户,可置换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一套。

被拆迁户与征地单位按标准实行产权置换后,每一产权户可以优惠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动迁安置房。

固定补差标准:被拆迁户在产权置换面积标准内对征地单位实行固定补差,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3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10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0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80元;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差45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26元,木柱结构每平方米补差135元,土墙结构每平方米补差200元。

优惠价:优惠面积内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4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550元计算;超过优惠面积以上的部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

被拆迁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面积部分,征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任何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

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动迁安置房产权置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提高0.7倍予以补偿,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提高1倍予以补偿。

荣县、富顺县范围内的固定补差标准、优惠价和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的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家庭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需拆迁、部分农业人口需农转非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拆自建。由征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被拆迁户。自建房地点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定点,依法划定宅基地面积。

二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中心村或小城镇内)。采取限面积置换,按房屋结构实行结构补差。被拆迁户房屋的残值归征地单位。补差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差标准执行。每人限面积置换2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超过置换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0.5倍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修建时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地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2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提高2.5倍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

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地调查公告发布(冻结封户)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征地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50元;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由征地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地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荣县、富顺县的过渡周转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 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补偿;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下限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和2001年3月13日印发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自府法规[2001] 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3.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及成片经济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费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零星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动迁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用土地临时建筑补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