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权属证明需要登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后,发放不动产产权证才能证明房屋权利的归属。

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查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转移登记要件

对于不动产转让效力的问题,主要依靠的是不动产转让理论,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 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 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 诉讼 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办房产证吗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可以是房产证,房产转移登记通常是指房屋因为交易、赠送、交换、继承等等原因导致权属需要转移,这个时候必须向本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去登记,让专门的部门把房屋权属和变化的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本上,本质上算是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三十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 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