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未发现投标单位资格不合格怎么办
个人认为应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以纠正资格审查错误。重新资格审查后,请原评标委员会对“误杀”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
财政部87号令颁布实施前,如出现资格审查错误,可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纠正资格审查错误。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把评审活动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评标委员会不再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这一分工,87号令对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也作了相应调整,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四种:①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②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④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和财库69号文相比,87号令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
但是,法条中这一表述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一旦资格审查出现错误,就只能废标而不得重新组织评审。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依据这一规定,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错误,财政部门可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改正。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实践中,资格审查错误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误杀”,即把原本合格的供应商认定为资格条件不合格;另一种是“放任”,即把原本资格条件不合格的供应商错以为是合格供应商放入符合性审查阶段。对于“误伤”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上述错误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评审;对于“放任”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87号令中的采购公告中的采购需求包含哪些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必须设定?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设定,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有明确要求的,如下: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必须设定核心产品呢?能不能不设定?这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采用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第二,采用 非招标采购方式 (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如包含货物)项目。
我们从 招标方式 和 非招标采购方式 两种情形来分析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设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 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 确定核心产品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首先,财政部87号令是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其次,根据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这里的“应当”即为必须。
采用招标方式的服务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吗?如果采购的服务内容中包含非单一产品采购,那么理论上同样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章,并未明对确核心产品的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参照财政部87号令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核心产品,也可以不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