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商誉(负商誉的后续计量)

形成负商誉为什么在盈余公积列示

负商誉是现行会计体系无法计量的隐形负债,或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值部分,或未来所有者权益减少的集合体。即所有的负商誉均可理解为相应的负债增加或所有者权益减少。如应付退休职工养老金、待付下岗职工就业安置费、资本公积减值等,所以可以位于盈余公积列。

目前世界上对购买负商誉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先将净资产的公平价高于购价的部分先等比例冲销目标企业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余额则列为递延收益,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系统摊销。第二种方法是将全部差价列为递延收益,也在规定的期限内系统摊销。第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第二种方法。

负商誉与商誉相对,是指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形成负商誉的原因与形成商誉的原因正好相反:在实务中,负商誉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被并企业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表态的不利因素,如企业已出现经营不善的端倪,已存在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经营活动,导致以后各项利润下降,现金流入减少,从而使合并双方的成交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什么是负商誉

与商誉相对,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从实务上看,负商誉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记录购进的可辨认净资产时相应调低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即按比例冲销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流动资产价值,直至其价值为零。如果还有差额,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账户,并在规定的有效内进行摊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就规定了这一处理方法。

(2)合并时所购进的可辨认净资产仍按其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投资成本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账户,在一定的期间内将其转为各期利润。这一处理方法可简化会计处理手续。

影响因素

1、交易费用。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活动需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效益前的信息搜集、与对手谈判、执行合约、监督履约、违约制裁等一系列的必要支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出售资产的真实收益就不能用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而还要考虑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差。

2、时间价值。当被收购企业准备中止经营活动而从事其他投资时,及时回笼资金成为必要。为了避免丧失新投资机会的收益,节约资金成本,可能会采用低价整体出售企业。如果采用分项出售资产,资产的变现时间较长,这样业主就可能丧失良好的投资机会,承担更大的货币时间价值,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当业主的机会收益较大,而分项出售超过整体出售的差额较小时,业主会选择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将企业整体出售。

3、公允价值。企业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而企业有些资产(如专用生产线)一旦拆开出售,其价值将大为降低,甚至毫无价值。正是基于这一点,使得业主无法将企业的资产分开出售。

4、不利条件。由于被收购企业可能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反映的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将导致未来盈利能力的下降。因此收购企业可能会要求被收购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在价格上取得被收购企业一定的让步,以弥补未来的隐性支出。

5、其他。被收购企业的业主急于转让的心理、交易双方谈判的技巧等因素,都可能使负商誉成为现实。

合并报表时商誉出现负数该怎么处理?

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负值,因为投资时如果按账面价值确认,投资额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的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按公允价值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

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扩展资料:

编制合并报表的程序一般包括:

(1)检查并调整母、子公司会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误差和遗漏。

(2)抵消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3)抵消子公司因实现净利润而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抵消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收到的股利,并将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账户余额调整至期初数。

(5)抵消年初母公司对于子公司股权投资账户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账户的余额,并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合并价差;若有少数股权,还要确认相应部分的少数股东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并报表

负商誉是否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正商誉,那么无可厚非,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

2、如果两次投资都产生负商誉,那么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负商誉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将其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

3、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正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负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也应该是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对于第一次投资进行追溯调整时,由于产生的正商誉,所以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是负的,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4、如果第一次投资产生负商誉,第二次投资产生正商誉,则第二次投资时直接将产生的正商誉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在对第一次进行追溯调整时,需要将第一次投资产生的负商誉通过留存收益反映,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第二次的正商誉的反向影响,应该用负商誉-正商誉=负商誉余额,将这个余额调整留存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

确认为负债

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定为负债。在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等不利因素出现时,会导致未来经济收益的减少,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正是对未来经济收益减少的补偿;

因此,负商誉基本符合负债概念和特征,并可在并购的时候根据具体原因列为各种负债项目,如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等,当发生相应费用时,就用该项目冲抵负商誉,直至所剩下的负商誉为零。

采用该观点的会计处理中对交易成本低于被并购企业公允价值差额处理方法是将其处理为隐性负债科目增加,并标为负商誉。当发生相关费用时,负商誉抵扣费用;

即记入“隐性负债——负商誉”。但是,确定为负债只是考虑了购买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差额中隐性负债部分,没有考虑资产公允价值高估的部分和负商誉部分,这样会高估资产和负债,最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对负商誉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所以并不合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负商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