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税率调整情况说明怎么写)

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最新税率是怎么调整的

最新税率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八、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扩展资料:

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二、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三、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率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税率调整后什么时候可重新调整

1、税率调整后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重新调整。

2、这是因为税率调整后,税务机关需要对新的税率进行调整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相关的工作。

3、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税种和地区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一些税种中,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会有对应的纳税期限,可以在纳税期限到来时进行重新调整。

在一些地区中,也会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和规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

因此,具体的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个税税率变更

个人所得税跟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事情,但是我国每年对于个税都有相应的调整。那么这就需要大家在这方面有详细的了解,本文就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相关的介绍,大家看完之后就要了解清楚。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目前我们个税的征收起点为5000元,这是劳动者需要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具体的交纳。并且在计算的公式上大家也要了解清楚,这关系到自己的收入,我们可以根据本文来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国家税率调整最新政策2021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与此同时,相应取消金属废碎料等固体废物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 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 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税率从16降到13从什么时候执行,有那位知道,有明确文件吗

税率从16降到13从2019年4月1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1日联合发布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从4月1日起,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措施将陆续落地,给企业带来大幅度的减负。

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