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纪委立案调查?
纪委立案调查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1、纪委一般指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枣戚查委员会”的简称(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属于中拦蠢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
2、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扩展资料:
纪委工作职责:
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纪委
参考资料来源:简岩陪百度百科—立案调查
对老板什么是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是指当有证据表明有犯罪行为发生时,检察机关、公安巧孙机关、治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起法律诉讼,经审查认定有立案依据后,依法登记立案,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证据,实施程序,最终查明犯罪事实,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行政程序。立案调查是司法机关履行其司法职能的必要手段,是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的结合,是履行司法职责的重要环节。立案调查是司法机关查槐尺明和认定犯罪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收集证据,对案件实施程序,最终给予公正、客观的审判,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过程铅宽高。
立案到审查调查什么意思
什么是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什么是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我国曾经的一项立案制度, 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现在官员被立案审查时纪检部门作出的是否立案进行查处的说法,一般被立案审查基本上是纪委办案的开始,被立案审查前一般会经过调查和收集证据,被立案审查了基本上就会查出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不再需要审查了。
立案调查与立案审查的区别在哪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适用范围、审查调查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一、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别
立案审查即纪律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立案审查,也是也称作立案检查。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对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使用的措辞是“立案检查”,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姿消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改为“立案审查”。立案审查,适用于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的党员和党组织。换言之,立案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
立案调查即监察调查,适用于政务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立案调查适用对象是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多数情况下存在交叉重合,即多数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身份是党员干部,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既是公职人员,也是党员。
两者区别主要适用于两种场合:一是被审查人系非公职人员的党员,此种情况下是纯党内审查;二是被调查人是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此种情况下是纯法律责任追究。
二、两者管辖原则存在细微区别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立案审查奉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调查奉行分级负责+地域的管辖原则。区域主要在上级部门派驻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违纪违法。
比如,假设审计署驻××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原则上对该负责人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审计署和中央纪委派驻审计署的纪检监察组依规进行;但是如果该负责人涉嫌对职务犯罪需要立案调查,总体上奉行属地管辖原则。
再比如,某省辖市税务局长严重违纪违法,对其党纪责任的追究,原则上由省级税务部门和省级纪委派驻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组进行;但是如果省辖市税务局长涉嫌务犯罪,则通常情况下由省辖市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由此可见,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管辖上存在细微的区别。
三、两者在审查(调查)措施上存在不同
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迹纳知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茄银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如某农村党员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或者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或者生活奢靡等,被组织立案审查,由于是党内审查,则有关党组织只能采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措施。
立案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被调查人系党员领导干部,其职务违法行为必然违反党纪,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重合。如果被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由于其不具有党员身份,因而只能对其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不能对其立案审查(纪律审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有必要对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区分意义重大。监察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描述的职务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其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换言之,基于保护人权、公权力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不适用于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留置、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区分意义不大。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讯问、搜查只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换言之,讯问、搜查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技术调查措施是否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一般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调查措施只适用于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换言之,技术调查措施,不仅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而且也不适用于一般的职务犯罪,只有重大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