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配(税收分配的对象是)

税收分配制度是什么?

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取决于税制设计,税收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也会影响税收收入再分配效应。现行税制中不同税种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存在差异,但我国税收整体上并未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现行以生产地原则为主的横向税收分权制度,造成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公,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为发挥税收再分配调节作用,应稳定宏观税负、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份额,完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占比,改革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制度以充分发挥不同税种公平收入分配的应有作用,完善横向税收分权体制、促进地区间税收分配公平与平衡。

税收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增进社会福利,按法定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上,税收可以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积累的各个环节征收。不管法律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是个人或组织,纳税环节是在国民收入循环的哪个阶段,税收负担实际上都是由个人负担。因此,无论哪个环节征税,是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还是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各项税收最终都由个人负担,从而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理论上讲,不同税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或大或小,或促进分配公平、或扩大收入差距,但不存在不影响收入分配的税收。在既定的经济和市场条件下,不同的税制设计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转嫁和运动轨迹,进而产生不同的税收归宿结构和再分配效应。因此,要强化税收调节,健全税收的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关键在于基于税收转嫁和运动规律的具体税制设计。

一般而言,商品税具有累退性,所得税和财产税具有累进性。这一税收再分配调节作用的概括,是基于相关税种通常设计的理论分析、相关税种实践的经验考察得出的一般性规律。普遍征收的商品税,如增值税,征税范围广、税率相对统一,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购买相同商品所负担的税收相同,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下,高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低于低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这使增值税一般具有累退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税都是累退的。比如消费税,通常会对奢侈品或高收入者消费更多的商品征税,并且税率往往较高,一般情况下,高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高于中低收入者,这使消费税特别是对奢侈品或高档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具有累进性。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累进税率等设计,使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因此,个人所得税也被作为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税收工具。

2021年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

一、2021年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情况是怎样的?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具体情况如下:

1、中央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 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相关文件:国发〔2003〕26号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3)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2021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是60%、50%、25%不等。

1.按比例分摊,相应的城建税全部属于地方省级;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94%和6%的中央和地方比例划分。所有分配给中央政府的税收包括关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总部和铁路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税,以及海洋石油公司征收的资源税。地方省级税种包括非海洋石油公司征收的资源税、非证券印花税、环境保护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税、契税和车辆税。

拓展资料:

1.不同行业的公司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税收。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都是标准税种,涉及的企业很多。在财政预算的四个账户中,税收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80%以上。不同地区,参考2019年数据:根据税收征管权限和收入控制权分类,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海关和税务局负责征税;海关对进口环节征收关税、船舶吨位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局征收其他税费。

2.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税局和海关收取。其中:消费税(含海关征收的消费税)、关税、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位税。1.1. 消费税征税对象为:香烟、酒类、摩托车、汽车等不鼓励消费的消费品;税收方式包括从价税、定额税和复合税。消费税通常在生产过程中增加(当生产应税消费等于外部销售时)。1.2. 关税有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有三种方式:[从价、特定或复合]。

3.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国税与地税合并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合并后,国家和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并移交给地方政府。其中: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烟草税、环保税。2.1. 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由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从全部房屋移交后的一个月起,开发用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将为零。

4.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国税局一直负责收集和管理。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3.1.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率(13%、9%、6%)征收,而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具体项目的(3%、5%)参考征收:分摊比例:50%:50%2016年5月1日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启动后,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分摊比例从75%:25%调整为50%:50%;海关征收的进口增值税属于中央政府。

税收如何分配

税收分配原则:

为了实现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上述功能,必须正确地把握并理解税收分配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的准则,它要求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并溶于税收分配这一过程之中。

(一)税收分配的公平原则

在税收分配中,税制应是公平的,每个纳税者应对政府费用承担其合理的份额。在这一原则下,又有两个分配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每个纳税者根据它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大小而相应纳税:谁受益,准纳税,受益大纳税多。依此原则,税制结构取决于财政支出结构,但逮一原则仅适用于一部分税种,因为在现实中每个纳税者从财政支出方面得到的利益并不完全知道,因此,在现实中确定税种时尽管要力图体现受益原则,但真正按受益原则设计的税种并不多,目前主要有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税等。

二是纳税能力原则

这一原则不考虑财政支出结构,要求每个纳税者按他的纳税能力来纳税。它要求确定税负时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收入的人,就应缴纳相同的税额,而不管收入来源的性质如何。从各级税收分配的实践看,横向公平由于其他一些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而变得难以实现。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负担不同的移:收,纳税能力强的人应比纳税能力弱的多纳税。贯彻这个原则的困难在于这个数量应该如何区分、幅度如何划定与界清。

(二)税收分配的效率原则

税收分配的目标应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经济稳定,实现于稳定中求发展的目的,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国家经济,避免税收妨碍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并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提高效率。这一原则有三个要求。

一是要求保护税本即保护产业与生产力,并力求促使其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这样税源方能扩大,税收也才能增加,这种保护体现在选择课税对象、确定税种以及设计税率等方面。

二是要求提高效率,即一方面要使税收保持中性,税收尽量不要干扰市场价格的均衡,在市场体系中保持相对中性;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时,税收又应当是非中性的,即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之致力于促使企业在同等环境下的公平竞争,恢复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必须有益于改进资源配置,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由此来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生产相结合,国家建设资金需要同纳税人量力负担相结合,不同课税对象区别对待,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分配是从多环节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税收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多环节的调节,使得税收分配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有机地组成部分。

在商品价值实现、收入形成的环节,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其计税依据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商品的销售数量,相应的有关税种称为增值税、流转税或商品劳务税;对实现的收人进行分配的环节上课征的税收,一般表现为各种所得税;在收入支出的环节,税收表现为各种消费税和行为税。